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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02刑初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洪利行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利行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002刑初289号公诉机关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洪利行,男,194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小学文化。因本案于2017年2月8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内市区检公诉刑诉[2017]2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洪利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经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伟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洪利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上半年,被告人洪利行在内江市市中区朝阳镇非法购买了一把火药枪放于自己位于内江市市中区凤鸣镇天台村的家中;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洪利行又私自制作了一把火药枪放于自己位于内江市市中区凤鸣镇天台的家中;2017年2月8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洪利行位于市中区凤鸣乡天台村的卧室墙壁上发现该两把疑似火药枪的枪支。经鉴定,被告人洪利行所持有的该两把疑似火药枪的枪支均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具有致伤力。公诉机关提供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洪利行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洪利行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洪利行对指控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上半年,被告人洪利行在内江市市中区朝阳镇非法购买了一把火药枪放于自己位于内江市市中区凤鸣镇天台村的家中;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洪利行又私自制作了一把火药枪放于自己位于内江市市中区凤鸣镇天台村的家中;2017年2月8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洪利行位于市中区凤鸣乡天台村的卧室墙壁上发现该两把疑似火药枪的枪支。经鉴定,被告人洪利行所持有的该两把疑似火药枪的枪支均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具有致伤力。上述事实,被告人洪利行在开庭审理时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供述,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挡获经过、人身安全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被告人对非法持有枪支及弹壳的指认照片、枪支鉴定书、扣押清单、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洪利行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两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洪利行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洪利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邱乐峥人民陪审员  邓昭元人民陪审员  黄维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贺 杨附:本案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内容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