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刑初1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文建勇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建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4刑初1243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文建勇,男,198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辩护人罗建辉,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公刑诉[2017]1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建勇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建勇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23日至2017年4月20日之间,被告人文建勇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联合村咸水岭一出租屋,利用微信转账的方式,分十次从被害人刘某1的银行卡(卡号:62×××19)内转走共计31200元。2017年4月27日,被告人文建勇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7年4月28日,公安机关起获作案工具金色苹果手机一部。案发后,被告人文建勇已退还被害人刘某25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公诉机关结合被告人文建勇自首、多次盗窃、金额为31200元、已退赃5000元及获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建议以盗窃罪对被告人文建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被告人文建勇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文建勇是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希望法庭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或适用缓刑。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文建勇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文建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7日起至2017年11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文建勇退向被害人刘青退赔26200元。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一台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姜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江静敏刘亚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