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05民初3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湖南湘江涂料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南省铭诚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湘江涂料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铭诚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3093号原告:湖南湘江涂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德雅路790号。法定代表人:许愔,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曙光,湖南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兰,湖南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省铭诚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澧县四新岗镇蔡家村浦家嘴组。法定代表人:刘井仪。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湘江涂料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铭诚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胡继红人民陪审员  陈文艺人民陪审员  林 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黄俊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