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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刑更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刘小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小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刑更308号罪犯刘小文,男,1987年10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新邵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本院于2011年10月13日作出(2010)娄中刑一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小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四万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7日作出(2012)湘高法刑一终字第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月27日交付执行。2015年4月13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7年8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报请减刑建议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刘小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减刑提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刘小文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小文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湖南省娄底监狱考核,罪犯刘小文累计奖励分折合表扬9个。在审理期间,该犯主动缴纳4000元执行财产刑。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湖南省非税一般缴款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小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属于毒品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大,减刑幅度应从严控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小文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22年3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高益中审 判 员  袁米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思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