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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4执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福州市海润万通房产服务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州市海润万通房产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4执813号移送执行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福州市海润万通房产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林仲海。刘孟团与福州市海润万通房产服务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6)闽0104民初564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福州市海润万通房产服务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于2017年02月20日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福州市海润万通房产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本院依职权向银行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向房地产、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车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名下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福州市海润万通房产服务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在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104民初5645号民事判决中案件受理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敏惠执行员  李 毅执行员  张 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梅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