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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民初3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3121号原告:胡某某,男,196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被告:刘某某,男,1965年01月24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胡某某于2017年8月25日以被告还清全部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胡某某自愿承担。审判员  刘晓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晓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