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民初3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3121号原告:胡某某,男,196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被告:刘某某,男,1965年01月24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胡某某于2017年8月25日以被告还清全部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胡某某自愿承担。审判员 刘晓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晓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