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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02行审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萍乡市环境保护局、萍乡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坑发电厂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萍乡市环境保护局,萍乡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坑发电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302行审25号申请执行人萍乡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萍乡市建设东路5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300014563234Y。法定代表人李秋,局长。被申请执行人萍乡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坑发电厂,住所地萍乡市安源区高坑镇,组织机构代码85907941-X。负责人梁波,厂长。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因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9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萍)环听告【2016】44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并告知了被申请执行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2016年8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萍)环行罚字【2016】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申请执行人处罚500000元,并告知其诉权。2017年2月7日,申请执行人送达了(萍)环催告字【2017】7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给被申请执行人。因被申请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萍)环行罚字【2016】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萍)环行罚字【2016】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剑平审 判 员  XX平人民陪审员  张 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廖玲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