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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7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黄云与刘红玲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云,刘红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7执121号申请人黄云,男,湖南省耒阳市人。被执行人刘红玲,女,湖南省汝城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黄云与被执行人刘红玲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涉及刘红玲、汶江电业及恒嘉电业系列案件,被执行人刘红玲财产由桂东县人民政府集中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郴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郭罡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