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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6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冀小亚与李昭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小亚,李昭然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6221号原告:冀小亚,男,198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现住河南省永城市新城区。被告:李昭然,女,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新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冀小亚诉被告李昭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冀小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冀小亚负担。审判员  赵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荣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