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8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隆志坚与佛山市新景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业主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志坚,佛山市新景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业主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8867号原告:隆志坚,男,汉族,1981年7月3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佛山市新景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16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8027705A。法定代表人:胡素红。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水安,男,汉族,1965年10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系被告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隆志坚诉被告佛山市新景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业主知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隆志坚于2017年8月22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隆志坚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隆志坚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隆志坚负担。审判员 陈晓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江幼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