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9执1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柯珏与上海国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珏,上海国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9执1732号申请执行人:柯珏,女,197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杨浦区。被执行人:上海国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法定代表人劳婕怡。本院在执行柯珏与上海国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国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上海市虹口��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4月1日作出的虹劳人仲(2017)办字第281号裁决书确定的上海国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柯珏工资共计7033.22元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也未予报告。本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同时,在被执行人义务履行完毕前,申请执行人应当积极查找和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本院也将定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在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浩审判员 陈 翔审判员 石录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友乐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