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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4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顾正林与郭波、盛洁、湖南创一金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正林,郭波,盛洁,湖南创一金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24执171号申请执行人顾正林,男,195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郭波,男,196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盛洁,女,197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湖南创一金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顾正林与被执行人郭波、盛洁、湖南创一金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顾正林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在完成规定的财产调查事项后,被执行人郭波、盛洁、湖南创一金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郭波、盛洁、湖南创一金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则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624民初16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新春审判员  彭万程审判员  马迎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盛哲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