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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民初6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金松燕与赵长秋、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松燕,赵长秋,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6879号原告:金松燕,女,1996年3月6日出生,朝鲜族,住黑龙江省汤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敏,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长秋,男,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新开路与华兴道交口创智大厦23层。负责人:刘小沛,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号平安大厦。负责人:石洪峰,经理。原告金松燕与被告赵长秋、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松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金松燕负担。审判员  翟洪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鹏志速录员  张喜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