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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2民初3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南区支行与江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南区支行,江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802民初355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南区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8477328993,住所地衢州市荷花二路107号。负责人:范倩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云峰,男,原告员工。被告:江勇,男,198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南区支行与被告江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要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贷款本金951673.76元及利息11818.97元(利息暂算至2017年8月8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据实结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2.原告就被告提供抵押的坐落于衢州市金都花园菊苑19幢4单元601室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9月1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发放购房贷款960000元,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借款期限至2046年9月11日,以按月等额本息方式还款。若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归还本金,则原告可对逾期借款自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对应付未付的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并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及提前行使担保权。被告以其所有的坐落于衢州市金都花园菊苑19幢4单元601室房地产为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所有款项提供抵押担保,并于2016年9月13日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了全部贷款,但被告自2017年5月14日起便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至2017年8月8日,仍欠原告借款本金951673.76元及利息11818.97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南区支行借款本金951673.76元及支付利息11818.97元(利息含罚息、复利,暂算至2017年8月8日,之后产生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据实结算至本金付清时止);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南区支行对被告江勇提供抵押的坐落于衢州市金都花园菊苑19幢4单元601室【产权证号:浙(2016)衢州市不动产权第0001051号】房地产经依法拍卖、变卖或折价后所得款项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34元,减半收取6717元,由被告江勇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余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郭俊峰书 记 员 刘丽娜申请执行期限两年?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