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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5刑初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吴瑞月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瑞月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05刑初434号公诉机关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瑞月(自报),女,1985年8月4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开平市。因本案于2017年5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刑诉[2017]4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瑞月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司徒杰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瑞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瑞月于2015年3月9日下午,步行至江门市新会区会城知政中路75号商铺门前,见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豪爵牌HJ125T—18女装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626元)没有上防盗锁,且电源锁锁胆上插着钥匙,遂上前使用该钥匙启动车辆,将该车盗走自用。破案后,缴回赃车归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吴瑞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赵某的陈述、被告人吴瑞月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视听资料及发票复印件、机动车登记本复印件、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和照片、发还清单、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情况查询证明、吴瑞月的身份信息调查材料、户籍地址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瑞月盗窃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吴瑞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关于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吴瑞月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恰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瑞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即自2017年5月7日起至2017年12月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何志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宇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