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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3执恢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桂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桂华,冯建波,张景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3执恢16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永昌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0614978X6法定代表人:刘艳,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桂华,女,1966年10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成武县。被执行人:冯建波,男,1974年3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成武县。被执行人:张景腾,男,1983年12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成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桂华、冯建波、张景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此案已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成商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国霞审判员  李连领审判员  庞宗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秦保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