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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民终2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平顶山供电公司、刘建营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平顶山供电公司,刘建营,周长兴,侯星涛,陈廷和

案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民终22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平顶山供电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路南段。负责人:武振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方辉,男,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平顶山供电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惠成,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建营,男,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赛赛(系刘建营之子),住平顶山市新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安,河南省平顶山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长兴,男,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悦乔,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侯星涛,男,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艳丽,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陈廷和,男,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城区。上诉人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平顶山供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建营、周长兴、侯星涛,原审第三人陈廷和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6)豫0402民初6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刘建营系在为侯星涛建房过程中触电受伤,其损害后果的发生是基于多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的,各方当事人所实施的行为对于刘建营损害后果的发生所发挥的原因力大小是处理本案的关键。但一审判决对各方当事人在本案中的行为过错情况,以及与刘建营受伤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些关键事实没有查清,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6)豫0402民初67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平顶山供电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82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瑞英审判员  谢小丽审判员  李双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奚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