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2执5187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宁波恒拓进出口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宁波恒拓进出口有限公司,高立胜,张吕涛,张锦芳,宁波钜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高立恒,王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5187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统一信用代码为91330212695057424Y),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堇山中路1588号。被执行人:宁波恒拓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被执行人:高立胜,男,198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罗平县。被执行人:张吕涛,男,197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被执行人:张锦芳,女,198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被执行人:宁波钜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被执行人:高立恒,男,198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王慧,女,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执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与宁波恒拓进出口有限公司、高立胜、张吕涛、张锦芳、宁波钜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高立恒、王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31日10时至次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张锦芳名下位于慈溪市的房地产。同年8月1日10时27分,买受人佟苏(公民身份号码为)以64.5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张锦芳名下位于慈溪市房地产的查封;二、被执行人张锦芳名下位于慈溪市房地产的相应权利归买受人佟苏所有。物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佟苏时起转移;三、买受人佟苏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转让过程中需要向税务部门缴纳的税、费由买卖双方按照相关规定各自负担,其余费用及可能存在的水电、物业等欠费均由买受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项宇龙审 判 员 陈红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许诗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