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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11民初4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邢仁伟与洛阳一龙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仁伟,洛阳一龙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11民初4350号原告:邢仁伟,男,汉族,1963年4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被告:洛阳一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修业路1号。法定代表人:刘一龙,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邢仁伟与被告洛阳一龙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邢仁伟申请减、缓、免诉讼费未获批准,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邢仁伟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航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