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81民初15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原告樊中辉与被告古卫东、周小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中辉,古卫东,周小敏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81民初1575-1号原告:樊中辉,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凯,介休市义棠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古卫东,男,汉族。被告:周小敏,女,汉族。原告樊中辉与被告古卫东、周小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樊中辉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中辉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5元,减半收取计7752.5元,保全费用5000元,共计12752.5元,由原告樊中辉负担。审 判 长 杨学武审 判 员 仝梁栋人民陪审员 刘英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