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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5执1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太仓市新世纪化纤有限公司与太仓市海力格化纤有限公司、姚令平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仓市新世纪化纤有限公司,太仓市海力格化纤有限公司,姚令平,侯月琴,姚健,太仓市新创化纤有限公司,杨剑文,方晓莉,杨耀明,徐锦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5执1486号申请执行人太仓市新世纪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鹿河镇东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20689707D。法定代表人孙建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易,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太仓市海力格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璜泾镇新明村,组织机构代码74245242-8。法定代表人姚令平。被执行人姚令平,男,1958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所地太仓市。被执行人侯月琴,女,1957年8月7日生,汉族,住所地太仓市。被执行人姚健,男,1982年4月21日生,汉族,住所地太仓市。被执行人太仓市新创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璜泾镇王秀村,组织机构代码72069330-0。法定代表人杨剑文。被执行人杨剑文,男,1977年1月8日生,汉族,住所地太仓市。被执行人方晓莉,女,1977年2月26日生,汉族,住所地太仓市。被执行人杨耀明,男,1953年6月8日生,汉族,住所地太仓市。被执行人徐锦芬,女,1952年3月17日生,汉族,住所地太仓市。太仓市新世纪化纤有限公司与太仓市海力格化纤有限公司、姚令平、侯月琴、姚健、太仓市新创化纤有限公司、杨剑文、方晓莉、杨耀明、徐锦芬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585民初45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太仓市海力格化纤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太仓市新世纪化纤有限公司支付代偿的本息合计454362.35元。太仓市新世纪化纤有限公司向太仓市海力格化纤有限公司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姚令平、侯月琴、姚健、徐洁、太仓市新创化纤有限公司、杨剑文、方晓莉、杨耀明、徐锦芬各自向太仓市华昌化纤有限公司支付相应金额的二十分之一。姚令平、侯月琴、姚健、徐洁、太仓市新创化纤有限公司、杨剑文、方晓莉、杨耀明、徐锦芬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太仓市海力格化纤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8199元,公告费690元,合计8889元,由太仓市海力格化纤有限公司负担,姚令平、侯月琴、姚健、徐洁、太仓市新创化纤有限公司、杨剑文、方晓莉、杨耀明、徐锦芬各自对其中的444元共同承担责任。太仓市海力格化纤有限公司、姚令平、侯月琴、姚健、太仓市新创化纤有限公司、杨剑文、方晓莉、杨耀明、徐锦芬未按判决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根据太仓市新世纪化纤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463472.9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太仓市海力格化纤有限公司、姚令平、侯月琴、姚健、太仓市新创化纤有限公司、杨剑文、方晓莉、杨耀明、徐锦芬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除另案对被执行人姚令平名下车辆档案进行了查封(车辆下落不明),对侯月琴名下银行账户查封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5民初45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澄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张永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啸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