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2执25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龙润菊与重庆市巨晟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润菊,重庆市巨晟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黄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22执259号之三申请人龙润菊,女,1977年5月12日出生,苗族,贵州省黄平县人。被执行人重庆市巨晟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法定代表人郑永红,该公司董事长。本院(2016)黔2622民初10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重庆市巨晟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重庆市巨晟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10020101200100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38.6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 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常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