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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2民初1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长春市新悦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农安分公司与刘建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新悦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农安分公司,刘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2民初1278号原告:长春市新悦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农安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波,经理。委托代理人:朱贺麟,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建,男,1969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四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新悦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农安分公司与被告刘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市新悦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农安分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长春市新悦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农安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元,由长春市新悦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农安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闫国辉人民陪审员  王 卓人民陪审员  孙红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