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1执恢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巩象忠、鲁绍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巩象忠,鲁绍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恢577号申请执行人:巩象忠,男,1956年3月21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鲁绍花,女,1955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桓台县。申请执行人巩象忠与被执行人鲁绍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我院(2014)桓民初字第22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鲁绍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桓民初字第229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张中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伊祖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