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刑初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牟丹丹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丹丹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02刑初442号公诉机关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牟丹丹,女,1997年1月10日出生于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长春市南关区。因本案于2017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南检公诉刑诉【2017】4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牟丹丹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唐俊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牟丹丹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理终结。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牟丹丹于2017年6月8日19时30分许,在长春市南关区三道街与南街胡同交汇处的紫花国际美容院内,趁店内无人之机,盗取被害人李某尚赫超音波美容仪一台。经长春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美容仪价值人民币2700元。案发后,被告人牟丹丹将盗窃物品归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牟丹丹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返还清单、被害人李某陈述、证人姜某、丛某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牟丹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盗窃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牟丹丹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牟丹丹在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积极退赔被害人的赃物,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第五十二条【罚金的裁量】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牟丹丹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天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姝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