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执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闫公林、荣成市隆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公林,荣成市隆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孟召,闫吉亭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928号申请执行人闫公林,男,,住荣成市。被执行人荣成市隆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荣成市。被执行人王孟召,男,,住荣成市。被执行人闫吉亭,男,住荣成市。申请执行人闫公林与被执行人荣成市隆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孟召、闫吉亭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2016)鲁1082民初397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荣成市隆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孟召、闫吉亭支付闫公林赔偿款69075.6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031元及鉴定费1620元。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王孟召在荣成市隆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转付申请执行人,该案已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397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936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学科审判员 毕国芬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