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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1民初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市支行诉被告李士昌、杨桂玲、隋喜海、卢馨、隋喜洋、吴春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市支行,李士昌,杨桂玲,隋喜海,卢馨,隋喜洋,吴春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1民初72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市支行,住所地虎林市虎林镇红旗街道跃进委77号。负责人栾振平,行长。被告李士昌,男,住虎林市宝东镇。被告杨桂玲,女,住虎林市宝东镇。被告隋喜海,男,住虎林市宝东镇。被告卢馨,女,住虎林市宝东镇。被告隋喜洋,男,住虎林市宝东镇。被告吴春霞,女,住虎林市宝东镇。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市支行诉被告李士昌、杨桂玲、隋喜海、卢馨、隋喜洋、吴春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市支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28元减半收取206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苑红梅审判员  王树梅审判员  王 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丛义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