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4执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华申请执行高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华,高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4执503号申请执行人刘华,男,汉族,1961年9月19日出生,宁夏自治区盐池县人,住盐池县马池镇陵园居委一组129。被执行人高艳,女,汉族,1993年6月1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安塞区老佛爷隔壁李国庆楼房1单元202室。本院在执行刘华与高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华于2017年8月2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高艳的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24执503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晓峰审 判 员 陈 晨代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