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执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秀敏、王舒意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敏,王舒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239号申请执行人王秀敏,女,汉族,住荣成市。被执行人王舒意,女,汉族,住荣成市。申请执行人王秀敏与被执行人王舒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1日作出(2016)鲁1082民初38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王舒意支付王秀敏劳务费69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38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学科审判员 毕国芬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