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02执恢9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周焕萍、李增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焕萍,李增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02执恢9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周焕萍,女,1960年1月16日生,汉族,萍乡市人。被执行人:李增友,男,1954年6月19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焕萍与被执行人李增友债权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李增友银行账户6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李增友与申请人周焕萍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李增友的银行存款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汤 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佳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