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宁0422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马玉璋与腊风荣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玉璋,腊风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422执219号申请执行人马玉璋,男,1966年12月16日出,汉族,宁夏西吉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西吉县。被执行人腊风荣,男,1970年6月3日出生,回族,宁夏西吉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西吉县。本院在执行马玉璋与腊风荣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西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0422民初195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腊风荣返还申请执行人马玉璋代为偿还的借款3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腊风荣外出,其名下无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书面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王俊国审判员  李 闯审判员  喜金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晓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