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执保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济宁安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宁安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保711号申请人:济宁安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济宁市任城区安居街道白庄村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6872457400。法定代表人:胡阔海,总经理。被申请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中坝南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85836169。法定代表人:笪鸿鹄,董事长。申请人济宁安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其他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出具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遂作出(2017)鲁0811民初8179号准予财产保全的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