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22民初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罗程友与始兴县天元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程友,始兴县天元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22民初965号原告:罗程友,男,198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被告:始兴县天元房地产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始兴县太平镇。法定代表人:李广忠,职务:总经理。原告罗程友与被告始兴县天元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罗程友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程友以给双方已经协商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程友撤诉。案件受理费1182元,减半收取计591元,由原告罗程友负担。审判员 邱烨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邓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