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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5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杨吉庆与刘麒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吉庆,刘麒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0民初5385号原告:杨吉庆男,1983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刘麒男,1990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原告杨吉庆与被告刘麒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吉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麒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吉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务费109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原告经朋友介绍,为被告提供劳务。在施工一段时间后,被告未支付原告劳务费。经多次催要,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之后仍未按约定支付劳务费,故起诉。原告提交证据如下:2017年6月27日被告出具的欠条1份,拟证明被告拖欠款项的劳务费的事实。刘麒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刘麒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举证的诉讼权利。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确认其证明力。根据原告的当庭陈述和经过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7年6月,原告经朋友介绍,为被告提供劳务。实际工作地点位于北辰区果园西××里小区××号,工作内容包括拆、砸,水、电施工。2017年6月27日,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条1份,主要内容为,东升里拆、砸2500元,水电8400,人工及辅料费共计10900元,7个工作日内结算。之后,被告未能按照约定期限给付原告劳务费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拖欠其劳务费10900元,并提交了被告出具的欠条,同时对与被告之间劳务合同的形成过程、拖欠劳务费的数额等进行了说明,该欠条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并相互印证,故本院确认被告与原告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及其拖欠原告劳务费的事实。原、被告间形成了劳务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向被告提供了劳务,被告理应及时给付相应的劳务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劳务费109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杨吉庆劳务费10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元,由被告刘麒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建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丽双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