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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3民初2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谢志芳刘江明与重庆美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江明,谢志芳,重庆美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3民初2960号原告:刘江明,男,1975年8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原告:谢志芳,女,1977年4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伟,重庆彭水县桑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美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县汉葭街道绸缎街(乌江民族广场右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7365985780。法定代表人:梁光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文,男,该公司职工。原告刘江明、谢志芳诉被告重庆美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刘江明、谢志芳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江明、谢志芳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江明、谢志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刘江明、谢志芳已预交4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江明、谢志芳负担。审判员  瞿张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