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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5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邓思伟与周桂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思伟,周桂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5990号原告:邓思伟,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被告:周桂全,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大闸村。原告邓思伟诉被告周桂全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思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思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人民币117000元给原告;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117000元为本金,从2017年4月1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付;3.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是多年朋友关系,被告向原告借款,处于对朋友帮助之目的,原告以现金加转账方式借款给被告被告解决困难。被告书写117000元的借款给原告,并约定于2017年4月17日前还清全部借款。综上所述,被告应偿还人民币117000元给原告,现被告无故拖欠借款不还,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人民币117000元给原告并支付逾期利息、诉讼费用。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周桂全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邓思伟借款,被告周桂全于2016年4月17日出具借据一份,记载周桂全在2016年4月17日向邓思伟借款117000元,借款应在2017年4月17日全部清还。另,邓思伟曾于2016年4月14日向周桂全转账支付73000元,就其余44000元款项,邓思伟主张系通过现金交付给周桂全。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收据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周桂全与原告邓思伟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有效,双方应予以遵守。被告出具的借据记载出借日期及归还日期为同一日,结合原告举证的转账出借73000元系发生在2017年4月14日、陈述其余款项44000元系于2017年3月18日现金交付,故该借据实际系对此前借款的确认,并约定应于2016年4月17日还款。被告周桂全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借款,已属违约,原告邓思伟要求被告周桂全归还借款117000元及逾期还款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邓思伟主张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未违反法定利率水平,按照对应的人民银行一年以内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应为年利率5.655%,从2017年4月17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桂全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邓思伟借款本金117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4月17日起按照年利率5.655%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案受理费26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周桂全负担(被告径向原告支付,本院不另作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佩仪人民陪审员  梁淑桦人民陪审员  莫少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楚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