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3行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文亨权冉启秀与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办事处行政侵权、恢复原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亨权,冉启秀,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243行初199号原告:文亨权,男,1959年9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原告:冉启秀,女,1970年2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上列二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大猛,重庆市彭水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南门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43009150179T。法定代表人:肖健康,该办事处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重庆中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文亨权、冉启秀诉被告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办事处行政侵权、恢复原状一案中,原告文亨权、冉启秀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亨权、冉启秀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亨权、冉启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文亨权、冉启秀已预交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文亨权、冉启秀负担。审判员 冉启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冉芙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