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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8民初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8民初878号原告王某,女,198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被告刘某,男,198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本院受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蒋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