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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3民初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海亮与王雪明、涞水县顺昌水泥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亮,王雪明,涞水县顺昌水泥制品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3民初970号原告李海亮,男,汉族,1981年9月28日出生,住易县。委托代理人杨艳江,河北崔玉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雪明,男,汉族,1970年年4月5日出生,住涞水县。被告涞水县顺昌水泥制品厂负责人:王雪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亮与被告王雪明、涞水县顺昌水泥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海亮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雪明、涞水县顺昌水泥制品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海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亮撤回对被告王雪明、涞水县顺昌水泥制品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李海亮负担。审判员  李新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薛子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