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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民初14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席东明与刘万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东明,刘万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14595号原告:席东明,男,1963年11月13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炳(系原告席东明之妻),女,196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告:刘万国,男,196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原告席东明与被告刘万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席东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席东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建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姚杨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