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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2民初23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武汉市洪山区宏富建材经营部与武汉新业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杨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洪山区宏富建材经营部,武汉新业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杨洪,董昌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2306号之一原告:武汉市洪山区宏富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铁机路29号。经营者:何文华,女,汉族,1969年1月23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瑶,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超英,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新业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九峰乡建强村特8号。法定代表人:杨洪。被告:杨洪,男,汉族,1963年11月30日出生,住武汉市江夏区,被告:董昌玉,女,汉族,1970年12月7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原告武汉市洪山区宏富建材经营部(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武汉新业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杨洪、董昌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施何梅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洪山区宏富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782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武汉市洪山区宏富建材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施何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红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