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财保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重庆诚澳物资有限公司申请陈雅军、重庆钻耀贸易有限公司等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诚澳物资有限公司,重庆市雅王物资有限公司,陈雅军,重庆钻耀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财保495号申请人重庆诚澳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土主中路199号附1-1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578951849C。法定代表人游精苏,重庆诚澳物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重庆市雅王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郊三村1号2栋2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60893270J。法定代表人陈雅军,重庆市雅王物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陈雅军,男,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重庆钻耀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表人黄柏英,重庆钻耀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重庆诚澳物资有限公司为与被申请人重庆市雅王物资有限公司、陈雅军、重庆钻耀贸易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重庆市雅王物资有限公司、陈雅军、重庆钻耀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重庆国恒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重庆诚澳物资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重庆市雅王物资有限公司、陈雅军、重庆钻耀贸易有限公司价值85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何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