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民初3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刘志军与侯运至、上蔡县立晟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军,侯运至,上蔡县立晟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张银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3971号原告刘志军,男,汉族,1951年12月20日出生,住上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舒严,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运至,男,汉族,1970年8月17日出生,住上蔡县。被告上蔡县立晟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址南二环路中段南侧。法定代表人娄高耸,系公司总经理。上述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龙,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银山,男,汉族,1966年3月24日出生,住上蔡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代表人张秋玲,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涛峰,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志军与被告侯运至、上蔡县立晟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张银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张银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志军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银山的起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军撤回对被告张银山的起诉。审判员 赵晓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毛贺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