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民初2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崔志刚与补丽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志刚,补丽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2639号原告崔志刚,现住呼和浩特市。被告补丽斌,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志刚诉被告补丽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文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