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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民终4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崔风岗、天津保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风岗,天津保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2民终45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崔风岗,男,1958年9月2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保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中山门和睦北里2-5-103号。法定代表人:韦建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穆平,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崔风岗因与被上诉人天津保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君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2民初76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崔风岗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进驻小区后,绿地被圈占,卫生状况差,安全保障不到位。保君物业公司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君物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3812.18元、滞纳金1906.09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天津保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具备物业管理资质,对天津市河东区大众家园小区进行物业管理,被告崔风岗系该小区业主,其房屋坐落地点为天津市河东区××家园,该房屋建筑面积为85.86平方米,欠费时间为2009年7月-2016年3月。根据天津保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大众家园小区业主大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该小区的收费标准为:2009年10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每月每平米0.5元,2012年10月1至2015年9月30日,每月每平米0.6元;2015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每月每平米0.8元。一审法院在审理同一物业服务区域、同一收费标准的同期物业费纠纷案件中,查明原告在提供物业服务的过程中存有瑕疵。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与天津市河东区大众家园业主大会签订了天津市物业服务合同,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该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及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已依约履行了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已接受物业管理服务却拒交物业管理服务费的违约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后,未出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及证据,应视为放弃诉讼中的抗辩权利,应自行承担法律责任。原告在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存有瑕疵,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合本案实情,对物业费酌情减免,一审法院确定被告按其应交纳物业费的90%补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崔风岗给付原告天津保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1年7月-2016年3月应缴物业费的90%,即3430.96元。二、驳回原告天津保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崔风岗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作为小区业主,受被上诉人与诉争小区业主大会签订的《天津市住宅物业服务合同》的约束,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且双方均认可被上诉人为诉争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上诉人以被上诉人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严重瑕疵为由,不同意交付物业服务费仅同意支付部分垃圾清洁费,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一审法院结合诉争小区的物业服务具体情况以及诉争小区同期物业费纠纷案件中认定的事实,酌定减免10%的物业服务费,在合理范畴之内,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崔风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包 颖审 判 员  王 珊代理审判员  张静怡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宇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