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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24民初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文某与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吴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24民初827号原告:文某,男,1988年8月9日生,汉族,现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被告:吴某,男,1992年11月11日生,汉族,现住广西兴业县。文某诉吴某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文某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依法免收。审判员  唐家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丽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