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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2民初2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陈建伟与傅镱鸿、洪祖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伟,傅镱鸿,洪祖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2民初2733号原告:陈建伟,男,198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诉讼委托代理人:蔡明钦,福建合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镱鸿,男,198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被告:洪祖洵,男,198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原告陈建伟与被告傅镱鸿、洪祖洵民间借贷��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陈建伟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傅镱鸿、洪祖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建伟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傅镱鸿、洪祖洵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伟撤回对被告傅镱鸿、洪祖洵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建伟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 判 员 许志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张小兰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