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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8601民初2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张中凯与台州荟八仙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中凯,台州荟八仙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2345号原告:张中凯,男,199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被告:台州荟八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新嘉路定安寺西厢房北第三间。法定代表人:蔡晨曦。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张中凯与被告台州荟八仙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张中凯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中凯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中凯负担。审判员 黄 忻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邱晨?PAGE*MERGEFORMAT?2?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