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7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义乌市快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何仕高、吴金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快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何仕高,吴金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7147号原告:义乌市快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城西街道七一村马青塘小区3号楼301室。被告:何仕高,男,1957年8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义乌市。被告:吴金香,女,197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快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何仕高、吴金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快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8元,由原告义乌市快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亦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