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执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宜利与付现良、安丽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宜利,付现良,安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6执329号申请执行人张宜利,男,196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执行人付现良,又名付良,男,1958年7月8日出生,回族,农民,住河南省桐柏县。被执行人安丽,女,195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桐柏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书,在执行申请人张宜利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付现良、安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除已经采取执行措施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7)豫1726执32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森审判员 陈有辉审判员 史春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松礼 微信公众号“”